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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人網頁用 圓圓 當暱稱會觸法?

話題:熊貓來台

作者:珍惜當下時時放下 ( 老百姓|臺北市 )|發表:2009/05/11 19:01[ 檢舉內容 ]

2則回應|瀏覽次數:1900

假如您是認同”暱稱”僅是個稱謂代號,沒什麼意義~~請用相同標準看待任何暱稱;假如您是認同”暱稱”不是普通代號,足以代表命名者的心機~~請也用相同標準評價.在網路上”暱稱”就如同姓名,代表發言者想對他人表達的稱謂.可以具意義,也可以不具意義.簡短的稱謂若需字字審議,還可以審議出與刑事有關的罪責,能說不嚴重嗎?熊貓”團團圓圓”若認為姓名有意義者,自然有一番詮釋,若認為姓名沒有意義者,則不會因為姓名衍生觀想.

主客觀討論,是否只要找到一群人就叫客觀?任何刑事司法案件,那一件不正是一群公權力執法者,面對一個或數位嫌欵人?訴訟不平衡基礎下,經常以學長姐互稱的法律人,律師?檢察官?法官?可公平正義審理案件的到底有多少?可不畏權力公正斷案的又有多少?民眾看慣也看多了”戲劇”,當這部戲主角是多人圍剿自己時,才驚覺法律有多逼近生活,名譽重要嗎?就看能不能用”價格”衡量”價值”?人民重要嗎?就看執政者是為”道理”做事,還是為了”情感”牽就?

成人網頁雖依ncc規範加設警語,也標示18禁,然而,法律的角度,並不認同可以因此達到18禁,故雖在成人網頁,撰寫或登載圖文,部份認同言論自由可免除刑責;部份卻認為18禁不禁,等同一般開放空間,若案件交給認為等同一般開放空間的司法人,該案即刻可由無罪轉變成罪大惡極,不知悔改,社會震驚,道德觀混淆,不知羞恥等評語,仔細瞭解所謂的罪大惡極,不過,就是一個不覺得該圖文會影響他人的人,留了文字或圖,使執法人有”感覺”達特定暗示足以認定犯法,這麼虛幻的感覺在虛擬的網路,最深切給民眾的是”性犯罪”罪名,一輩子澄清自己不會傷害任何人.一個長期需要這麼澄清的人,有多少可以像不必澄清的人般快樂過活?

有人猜出是什麼刑事法條可以偵辦”圓圓”嗎?罪名正是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”.已出現不必交談,只要ip核對,即可起訴,也有法官寫出了二套極端的判決,為什麼即使在這種情況下,仍禁止不了民眾討論?是誰有特權嗎?並不是,”圓圓”若在公開的網域,寫文者撰文內容清楚明確,即不會有性暗示聯想是合法的.然若出現在聊天室或留言板,成為網友的”暱稱”,即可使”特定多數人(即法治執法人員)”認為該文字對其有很強烈的性交易暗示?即便提出眾多理由應證不是,也還要看法律人要不要採信,是以自稱民主國家的台灣,用這種真實作為反應我們是一個極度保護婦幼人權的環境,但法律也正在慢慢走入每個有使用網路的家庭,揭開隱私要求應證自己撰寫文字與性交易無關.假如很慶幸,您沒有經歷過,恭喜您一生順遂;假如您已試煉過,大家都要求您封口自保,真是謝謝您的頂力配合社會;假如您正在接受考驗,加油~~不是有一堆人說”要政治議題才算是文字獄”,所謂政治議題,就是特定政治明星的八卦及謾罵,原來,民主國家所指的以民為主,其中的”民”僅是少數人特權下的資本主義產物.

團團圓圓基於動物的生存權利,做任何事,只要實質不傷人,人都可以接受,換個角度想,人與人之間,可否做到實質不傷人,也可以被人接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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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騎馬人|發表:2009/09/21 00:51

    國民廢黨要還台灣60年自由,國民匪黨還台灣人一個公道,幹什麼要養一群敗戰共黨的假榮民,逃到台灣壓榨台灣人,當年被426打怕了,到現在還在發抖的狗民匪黨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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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檢舉內容]

  • 作者:國民黨加油|發表:2009/05/18 09:19

    圓圓不行的話.. 那我可以用 陳水扁 當暱稱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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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檢舉內容]

    本文章作者:珍惜當下時時放下|發表:2009/05/18 10:49

    任何暱稱都不應意識型態污名化,以此為前提下任何名字均是獨立不受文意象形影射.呵呵~~尊敬的人看暱稱是崇拜;污衊的人看暱稱是嘲諷;端看人心本質正直否?用誰之名喚物.有心機的人才會施加責難及妖魔化,期許大家均是善良的人,用善良的人看待世事.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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