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30 日全名「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」〈簡稱「基金會」〉的辦公室正式卸牌、熄燈,所餘經費45億元移交行政院賑災基金會〈簡稱「賑災會」〉。九年多的基金會從此走入歷史。身為當年捐款人之二的你我,想追問一句,熄燈之後呢?
這一陣子大家關切人權:其一來自對過度維安下,路人自由權遭到侵犯;其二,屢見檢察官「懷疑腺」發達下,官員動輒被羈押。其實何只司法人員對人權漠視,我們社會普遍對人權欠缺瞭解,何言尊重;或者被有心人視為工具,以遂行其他目的。〈推倒張銘清和中國記者的人都是很好的例子。〉 人權的範圍很廣,依附在很多生活事例中,不易為我們察覺。非到關鍵時空,我們認不出祂莊嚴的法相。精微之處,往往失之交臂。基金會熄燈,是不是期間對偏遠災民人權〈居住權〉一點點努力,從此也要熄火,拋回歷史呢?
九年前的九二一地震造成近五萬戶房子全倒。政府一方面推出許多重建〈購〉優惠貸款,一方面也提供組合屋安置流離災民。後者可視為前項之過渡措施。原規劃約6000間供兩年內暫住,結果因為前者門檻高,直到九二一滿五年,仍有約1400安置戶無從安排。基金會因而扮演了重要角色;填補門檻。九年來幫助了四千餘弱勢災戶,得以住進自己的家屋。
為什麼基金會能夠做得比政府還有效?因為他們採納人權思維。把偏遠地區重建戶的需要視為「居住人權」,而不僅是「房屋產權」。以財產觀點來說,房和地必定依市價或政府估價來估計總值,再依申請人還款能力或市場交易量核列可貸成數,然後,才是政府照顧的部分:低利或免息。沒有固定工作收入的人很難享受政府的德政。更何況偏困地區哪有什麼家屋交易,上述市場機制的「價位」,完全不適用於九二一震災中的偏鄉。基金會不以「物權」而以「人權」觀點看待重建權利,保障災民有安全而不被迫遷徙的居住權。這種進步觀點,如果由政府出面來做,會受制於法令,而以民間社團來執行,可以有其他機制來補足。這是了不起的見解,讓人感動的設計。也是九二一地震中我們該紀念,該提煉的正面經驗。應該敲鑼打鼓好好宣傳這難見的人權法相才對。怎麼今天,隨著災民陸續安居,基金會任務告一段落,卸牌熄燈,台灣就打算忘了這一段人權施政嗎?
從上個月底 45億捐出那一天開始,錢就從私法人的基金會轉到公法人的賑災會戶頭中。當年善款都集中在政府主導的基金會〈1999年10月成立〉,監察院第三屆卅七次會議指責基金運用不夠合理有效,才在2000年6月起改組董事會。私法人較能靈活運用捐款,本文前述住宅貸款就是例子。現在大筆款項重回公設財團法人,會不會受制於僵化的公務體系,又被狹隘的,〈不「人」權的〉思維主宰?那豈不又要重蹈監察院過往糾正的覆轍嗎?
人權,真的像信仰一樣,不是那麼容易言傳的。只有一心向善,誠信中依稀可辨得法相,自己的行為也因而莊嚴大氣。要是把信念教條化,又自居解人,在文字中計較他我,就無法理解真諦,踐踏了信仰,猶不自知。這不就是最近司法/執法人員的寫照嗎?讓我們一步一步來!真心面對「集會遊行法」是一步,活用基金會45億善款,照亮更多人權,也是重要的一步!
〈看完公視經典電影院「竊聽風暴」,看看東德,想想近日政府的作為,此時播出,希望是人權教育的新開始!〉


作者:日月潭小姐|發表:2008/12/15 22:20
當我質疑天之驕子的理解有誤,想來天之驕子也會對我有同樣的質疑。 但是,就烏石坑的重建進度,確實因為原址受災以及土地變更 水地保特審查的程序而延宕。 建地不足,以及土地變更 水保審查程序繁瑣,並非個案。在此天災頻傳的當下,預期將會有更多山村、原住民部落遭遇到相同的困境。 我無意為鄉公所的行程效能說項。 但是,請注意,鄉公所的承辦人員也是在一個巨大的公務體係運作,他們無力跳脫法規的限制。 據我所知,目前已採行個別提出建照的手法,同時有建築師協助申請,期待化整為零,可以有更好的效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