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婚典禮, 好像沒有規定一定要有結緍證書才能辦, 只要有錢就可以了.
遺產繼承, 也沒有規定不能給非親非故的人, 只要有遺囑就可以指定了.
那麼法律上的結緍有什麼差別?
1. 對象不能有外遇, 要不然有妨礙家庭罪規範
2. 財產可以共有, 但是可以學郭董去聲請不共有
3. 離婚時要上法院, 還可能要付贍養費
看不出加個結婚證書有增加多少好處? 除非其中一方變成家庭主夫或主婦, 要不然變成只是以一張紙來增加彼此的約束. 就像為了怕對方變心而訂了一個有罰則的契約一樣.
如果能有更多其他好處還請賜教.


作者:行路人|發表:2008/12/01 01:23
說的是,但您提到的這些「好處」,同志是連想都不能想的。如果我們的社會和法律,認可同志伴侶也是伴侶的一種,那麼,為什麼不能給同志伴侶類似異性戀伴侶的法律保障?為什麼連選擇自己要不要這個保障的權力都沒有?